第三十章 挑戰(第2/5頁)

對話的聲音細微但清晰地從手表內的錄音機傳了出來。

聽完他們的談話,櫻田又拿起另一只手表播放,錄音內容主要由櫻田發問,福地藤子回答。

桑山心中有三個想法。一是再次向上司申訴,使被告岡野正一的主張獲得承認,將此案發回一審。這雖然屬於法官的權限,檢方也可借由發現新事實,積極推動發回重審。

另一個方法是,指揮警方重新調查枝村幸子命案,逮捕佐山道夫。這個方法仍需經由上司同意,與前一個方法是一體兩面。檢方要指揮警方移送佐山道夫,起訴是首要條件。

最後剩下一個技術性的手段,那就是依“偽證罪”起訴佐山。一審的法庭記錄中有這麽一段對話。

證人(佐山道夫):岡野在晚上八點二十五分打電話來,那時候福地藤子剛好在我的房裏,幫忙接了電話再轉交給我,不過,岡野什麽也沒說。

審判長:你在房間裏待了多久?

證人:晚上六點半到九點。

審判長:這段時間內都沒出門嗎?

證人:沒有,我一直在和福地藤子談事情。

由於這與岡野的罪行無直接相關,不影響被告利益,嚴格定義上不構成偽證罪,但仍可以此為契機,將方向轉為關注佐山的所作所為。

桑山判斷,這些方法無一可行。上次的申訴遭副檢察長駁回,副檢察長即代表檢察長的意志,況且此案不由他負責,發言立場薄弱。如要更換檢察官,除非該名檢察官調任或被認為不適合偵辦此案,檢察長才能基於“事務移轉權”,在偵查方針不變的情形下,將事務移交至其他檢察官。

面臨這窮途末路的困境,櫻田提出了兩個方法。

一是,由於波多野雅子“自殺”當時,佐山顯然人在現場,他殺嫌疑濃厚,可依此指揮警察重新調查此案,再反過來使佐山道夫承認自己即為殺害枝村幸子的兇手。

這方法同樣難以實行。警方既然已經以“自殺”結案,重新調查的機會極為渺茫,更何況沒有任何物證,唯一掌握到的只有當天佐山車上載著一位貌似雅子的女性前往青梅的情況證據,遑論雅子的丈夫伍一郎出於個人因素,強調妻子的死因為自殺。

“不能采取正面攻擊的方式。”櫻田不甘就此放棄,說道,“我們可以走偏門,對外點名佐山涉嫌殺害枝村幸子,您覺得這方法如何?”

“你要怎麽做?”

“只要通過雜志揭發罪行,佐山為保住自己的名譽,肯定會以毀謗名譽提起告訴,這麽一來,原告佐山道夫勢必得接受調查,以認定犯罪事實。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查辦他了。”

這方法雖偏離常軌,也算是權宜之計。

櫻田的這番“進言”,令桑山躊躇不已。他提出的雖是邪門歪道,但既然檢警雙方都無意重新展開偵查,只好求諸其他方式。由過去的案例可以得知,檢方接到第三者告發,一定會著手偵辦。當“正途”不通,就得采取某種程度的權宜措施。

桑山會這麽堅持不為別的,他無法漠視無辜的人因冤罪被處以重刑。國家以法律保障人權,其本身的官僚機構及官僚意識,卻坐視人權遭受迫害,而內部的檢察官明知此一情形,又受限於檢察院“指揮暨命令”的上下秩序,無計可施。

二審尚未判決,高等法院的審判長可能做出如下判決:“一審雖已詳細檢討各項證據,對於發現被告自白內容真實性之努力仍稍嫌不足。即使如此,考慮到被告的人格卑劣且虛偽不實,認定該自白具自願性,得采為證據。”(二審維持原判,仍判有罪之判決文書的例文)又或者認為“綜合以上各項證據、證詞及狀況證據可知,司法警察在偵辦過程中受偏見誤導,認定被告涉嫌而疏於追查事實真相,並以不當手段強迫被告自白。一審未能指出被告自白內容多有矛盾及謬誤,實感遺憾”。(二審推翻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之判決書的例文)前者的判決如缺乏關鍵性的新證據,難於高等法院二審獲判無罪。為挽救無辜百姓免於蒙受牢獄之災,二審為關鍵。

“這件事交給我處理,絕對不會給您添麻煩,一切由我櫻田負責。”

櫻田長期受桑山委托“私下”調查佐山道夫,自然而然地在內心深處衍生出徹底追究的堅持。

“那就交給你了。”桑山表示同意。

“太感謝您了。”櫻田將雙手擺在膝上,鞠躬致意。

此時,他已經痛下決心,即使辭職也在所不惜。

“首要難題是,這件事需要雜志社幫忙。”

既然要在雜志上公開指名某人為“兇嫌”,雜志社若不堅決果斷恐難以應付。

“我認為可以找《女性回廊》。”櫻田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