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三章 打不贏了,撤訴吧!(第2/4頁)

想到這裏,楊鑫很是郁悶,他為了這場官司,已經準備的非常充分,卻沒想到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出了問題。

對於律師而言,委托人那邊除問題,最糟心的事情了。

比如有些委托人壓根沒有跟律師說實話,或是對自己所知道的事情進行隱瞞,又或者是故意給律師一些誤導性的假證據,這都會眼中的影響到律師的工作。

打官司這種事情,不怕神一般的對手,就怕豬一般的隊友。

“但願只有這一個證據有問題。”楊鑫自我安慰道,然後順手拿起下一份文件。

“滾動軸承技術使用授權書?我記得這是挖掘機回轉裝置裏的一個核心技術吧!小松集團提供給我的證據裏,也有這東西。

授權一方是蒙礦工程機械廠,又是無限期免費授權,後面也有一份技術采購合同,是從日本的日洋精工株式會社購買的!

機械傳動控制機器技術使用授權書,授權方是衡山工程機械廠,這個技術是從日本橫濱動力株式會社購買的!

單動臂油缸技術使用授權書,授權方是雲機工程機械廠,這個技術是從日本福島油泵制造所購買的!

推壓齒條技術使用授權書,授權方是衡山工程機械廠……

變幅卷筒技術使用授權書,授權方是峨眉工程機械廠……

液壓控制閥使用授權書,授權方是蒙礦工程機械廠……”

楊鑫看了十幾份合同,發現每一份都是技術授權書,而且都是無限期且免費,相當於是把技術白送給富康工程使用。

而跟關鍵的是,這些技術都來源於日本企業,全都是衡山工程、蒙礦工程、峨眉工程和雲機工程從日本企業那裏購買的。

“這麽看來,小松集團提供的證據,全都有問題!富康工程使用的技術不是來源於小松集團。”

楊鑫馬上搖了搖頭:“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小松集團是國際級的大企業,偶爾出一兩個錯誤是能夠理解的,但所有的證據都搞錯了,這怎麽可能?

小松集團的工程師又不是瞎子!難道他們連自己的技術都認不出來麽?如果富康工程沒有使用小松集團的技術,他們怎麽會找我打官司?

我明白了,這是富康工程偷梁換柱的詭計,他臨時找了國內的同行,簽署了一些技術授權文件,假裝他使用的都是這些經過授權的技術,但實際上他們使用的還是小松的技術!

富康工程啊,你也不去打聽打聽,我楊鑫贏過多少知識產權官司!跟我玩這一招,你還太嫩了。我現在就戳穿你的詭計。”

於是楊鑫開口說道;“我看到被告一方所提交的證據當中,有很多技術使用授權書,以及技術轉讓證書。我也知道被告方提出這些證據,是想證明富康工程並沒有使用我當事人小松集團的技術。

但是你們所提供的這些技術使用授權書,以及技術轉讓證書,只能證明你們使用這些經過授權的技術是合法的,但並不能證明,你們的挖掘機使用了以上這些技術,更不能證明你們沒有侵犯小松集團的知識產權!

所以我方認為,被告方提供的證據,對我方的訴訟請求和本案的爭議焦點毫無關聯,是無效的證據,被告方提交這些所謂的證據完全是在浪費寶貴的時間,希望法庭不要采納這些證據。”

證據交換的目的,本來就會為了明確和規定雙方的訴訟請求和固定焦點,所以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必須具備三個要素,真實、合法以及跟案件具有關聯性。

楊鑫直接提出,這些證據跟本案沒有關聯性,希望法院不予采納,也是一個合規的要求。

審判人員望向富康工程的代表律師,希望從他那裏得到答案。

富康工程的代表律師馬上說道;“原告代表律師,看來你並不知道,我當事人所得到授權的挖掘機技術,跟小松集團所掌握的技術是一樣的。

就比如這個雙泵雙回路液壓,你們小松集團的確是有這種技術,但千葉大冢液壓制造所也有同款的技術。如果從大冢液壓制造所購買這個技術,並不違法吧?

其他的技術也都是如此,掌握這些技術的不只有小松集團一家,其他的日本企業也有同樣的技術,只不過生產挖掘機只有小松集團,而其他企業生產的是其他產品。

我們合法的從其他的企業購買了相同的技術,然後跟小松集團一樣,將這些技術應用於挖掘機的生產當中,這能算是侵犯了小松挖掘機的知識產權麽?

這就好比是你買鍋是為了燉湯,而其他人買鍋都是為了炒菜,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買鍋的人,只有你能燉湯,別人就都得炒菜!你不能說別人也燉湯就是對你的冒犯,是不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