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4章 經典辯護(第2/3頁)

然後是辯護人發言,姜正國的第一條辯護意見就讓柳鵬程拍案叫絕。

1、檢察院對這起案件定性錯誤,這不是入室搶劫案,這是故意殺人案和盜竊案!為什麽呢?因為被告人盡管拎著斧子,但是並不是殺被害人的,更不是去搶劫的!而是和被害人去講理的。這點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玲的證詞都可以證明,是和被害人發生嚴重爭吵之後才產生了故意殺人的故意。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激情殺人案。而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非常憤怒而且手持利器的情況下,依然選擇用言語激怒被告人,在案件中是富有重大責任的。

被告人殺人,傷人之後,才想起了自己可以自己拿錢,於是翻了被害人的臥室,拿走了現金和金首飾,這是構成盜竊罪,並不是搶劫罪。

2、我想請審判長,陪審員注意,被告人之所以拿著斧子去找被害人講理,是因為被害人長期非法侵占被告人的財務,已經達到了喪心病狂的地步,而且被害人只是想要把自己的生活費提升到每月100元,再要200元錢卷子錢。注意,被告人的父親每月交給被害人的被告人生活費是兩千元!而且被害人還以資料費的名義在被害人父親的手中騙去了五千元!

可是被害人連被告人這點小小的請求沒有答應,還侮辱,謾罵,嘲笑被告人,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才舉起了斧子。那麽,被告人的錢都哪裏去了呢,被陳玲和她的母親,交給陳家唯一的兒子陳朗賭博了,侵占,詐騙一個即將高考的的高三學生的吃飯錢,買卷子錢去賭博!我想問是誰在違背公序良俗,誰的行為更加卑劣,誰的行為影響更惡劣?

3、我帶來了被告人班上32名同學,五位老師,7位曾經教過他的老師的陳情書。注意,不是一份陳情書,他們都簽字,而是每人都寫了一份陳情書。從這些陳情書上,我們可以看出胡家義是怎樣的一個人。另外,還有一個內容就是,這個學期,胡家義找他們全部借過錢。我想大家都知道這意味著什麽,意味著,他手持斧子去找他的親二叔要200塊錢的時候,他已經無路可走。

4、被告人盜竊之後,只在贓款贓物中拿了300塊現金,剩下的,藏在他自己家的柴禾垛裏,想等他爸爸回來處理。從頭到尾,他只想要一周的生活費和200塊錢的試卷錢,我請問,這是什麽犯罪動機,誰說這是犯罪動機,有沒有這樣的犯罪動機?

以上是我的辯護意見,我和我的當事人,我們相信法律公正,我們相信天日昭昭。

那麽,姜正國非得把搶劫案拆成故意殺人和盜竊,是不是辯護反了?

搶劫殺人,是在犯罪過程中產生的殺人行為,幾乎是辨無可辨。如果把胡家義訂成搶劫罪,兩死一重傷,他可以說死定了。沒有回旋余地。

故意殺人就不一樣了,罪名聽著嚇人,實際上回旋余地非常大,舉個例子,有防衛過當情節的故意殺人,幾乎是不會被判死的。前文說的親爺殺孫案,也是故意殺人!

姜正國的這篇辯護詞,入選了幾乎所有版本的法學教材,也被《法學研究》雜志譽為年度最佳辯護詞。

經過法庭的唇槍舌劍,交叉詢問,互相質證,法庭宣布休庭,並且於第三天重新開庭宣判:

被告人胡家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檢察院沒有抗訴。

判決之後,胡家義的父母就離婚了,胡家義的母親一分也沒要胡水生在滬都賺的錢,只要了在村裏的房子和塘子。就回到村裏生活了。好在她娘家就在村裏,有哥哥弟弟幫襯,過得也算是不錯。每月按時去看望兒子。

胡家義的父親胡水生,留在了滬都,把生意兌給了鎮上的一位魚販子,自己開了一家江鮮館,生意還不錯。再也沒有回到村裏,每月會給胡家義按照允許的最高額度存生活費。

不長時間之後,慶湖初級法院審理了陳家姐弟侵占、詐騙案。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胡水生並沒有到場,但是他的律師向法庭表示,不要賠償,絕不原諒,必須重判!

一年之後,尚在服刑的胡家義向老師提出想參加自學考試,經過領導慎重研究,欣然同意。但是,他報的並不是監獄期盼的名校,而是沈城理工大學函授。那學校,名聲不顯,但是上學時已經開始研究怎麽報志願的胡家義知道,現在這個學校最適合!他對監獄的解釋是,好大學怕考不下來,畢竟他還得參加勞動賺工分好減刑。

領導們也同意他報考了,並且幫助他和父親聯系,辦理了手續,交了學費,並且把胡家義調到了非常清閑的閱覽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