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他又改了回來(第2/2頁)

可以說,所羅門法典是羅馬、推羅、埃及共同使用的法律匯編原集,甚至波斯人的法律都有些許借鑒了所羅門法典。

但無論是羅馬還是埃及,他們都將這種法典和本國的傳統進行了結合與修訂。只有推羅人原封不同的采納了所羅門法典——當然,這也與他們本國、本民族並沒有堅實的文化基礎有關。

然而,那時極為先進的法典,一千年完全不變、依舊也是有些落後了。

而耶穌以所羅門轉世的名義重新立法,得到了推羅國內有識之士的認同和贊成。這是他們早就想做的,卻根本無權、也無力完成的事業。

新創立的新法在所羅門法典的基礎上,特別強調了集中式皇權的合法化,提出了人人都應達成、以及必須努力達成的“至高”與“和諧”之道,來約束眾人的行為、使社會進行正面意義上的自我變革。

“至高”是指,人們應當以勤勞為衣、以智慧為冠、以誠實為靴、以勇氣為劍、以忠誠為袍。

而“和諧”則要求人們應當敢作為而懂得敬畏、勇敢而不魯莽、倔強而有原則、熱情而不沖動、樂觀而不盲目、圓滑而不怯懦、心無惡念而不幼稚。

這五內七外的十二種才能,被他稱為“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