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進的土改:1946—1947年(第3/5頁)

在晉冀魯豫邊區豫北的武安縣,1946年提出均分口號的時候,中農的財產被用來彌補貧農的不足,因為地主和富農的財產已經基本上沒收光了。在晉東南部的一個村莊,在均分土地後,原來7戶地主家庭只剩下1戶。村裏貧農家庭平均每人5.5畝地,中農每人6.2畝地,富農6.9畝。唯一的一戶地主家庭平均9畝地。[99]在該邊區的另一個縣,貧農獲得平均每人4.5畝地。地主家庭被允許保有每人11畝地,要求是他們自己耕種。[100]

這些均分工作依照不同的解釋進行著,那時候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種不統一一直延續到1948年初《土地法大綱》的修訂版本出台。對早在20世紀30年代初就在江西試驗過平均分配的中國共產黨領導者來說,平均分配很明顯來源於意識形態信念。然而在1946—1947年,它的發展似乎除了意識形態以外,還出於戰略上的考慮——這兩者互相加強。之所以開展平均分配,是因為決策層感到了動員華北無地少地農民打擊國民黨的需要。該動員工作的直接背景是國民黨在晉察冀、晉冀魯豫、陜甘寧以及華東(山東和江蘇)的攻勢。當國民黨軍隊在1946年下半年和1947年初深入共產黨根據地時,共產黨迫切需要更多的新兵、更多的民兵、更多願意加入到戰爭中來的老百姓。

評估和復查

促進平均化的理由是:即使在已經實施土改的地方,貧窮依舊存在,貧農和雇農的生活依舊沒有得到改善。在有的地方,地主和富農家庭的生活水平依舊比貧農高,在最初的重新分配鬥爭果實的過程中,軍人家庭受到偏袒,他們過得也比貧農好。這些基本狀況正是1946—1947年“復查”和“填平”運動想要矯正的。

注意到華北平原已經無地可分,冀魯豫分區黨委員會在1946年末命令所有政治和軍隊單位放棄分配給他們用來生產的土地。抗日戰爭時期,為了響應黨發起的“自力更生”運動,曾經把叛徒和逃亡地主的土地和公共土地分給軍隊和文職部門耕作。[101]但是將這些土地重新分配給窮人實質上只能在很小程度上解決他們的問題。

在1947年1月的一次黨委工作會議上,以及隨後一系列的指示中,潘復生同志及分區黨委會分析了形勢。[102]首先,土地沒有徹底分配給農民,地主也沒有徹底被打倒。一些地區依然對地主“相對客氣”,允許他們保留他們的宅院,保有良田以及藏匿值錢的東西。與此相同,每次農民起來鬥爭,一些中農的利益總是受到損害。最後,一些幹部很難完全貫徹黨中央關於把土改和軍事工作協調統一起來的指示。自從“愛國自衛戰爭”開始以來,一度“群眾普遍士氣低落”。這是因為幹部一心撲在戰爭上,疏忽了土改。由於農民的生活沒有得到改善,他們對征兵工作和支持前線的工作也不會報以多大的熱情。

像往常那樣,該問題是由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綜合造成的,即:在那個時期,存在著對貧困和戰爭等現實問題“投入精力不夠和認識不足”的問題。黨怪罪最多的是自己:由於黨同時面對土改、遊擊戰,對後方服務工作缺乏信心,因此在國民黨攻勢的直接壓力下,注重了戰爭工作。

另外,黨員內部對土改也存在著一些錯誤的想法。同志們似乎不懂得“耕者有其田”意味著解決無地少地農民的問題和肅清封建勢力,即依次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徹底消滅地主階級。很多幹部不恨地主,有些甚至同情他們,說這個或那個地主並不壞,用暴力拿走他們的土地和糧食是錯誤的。這樣的幹部還不懂得:地主根據定義來看就是壞的,他們擁有的財產代表著他們對農民的剝削。這樣的幹部似乎也沒有注意到很多農民依舊沒有土地。最後,一些同志依然說土地所有並不集中,鄉下沒有階級鬥爭,至少沒有嚴重的剝削。他們稱這是不停打擊中農的原因,除此以外沒有其他辦法來滿足窮人的要求。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冀魯豫分區黨委作了如下指示:(1)沒有實行土改的地方必須馬上實行,與軍隊征兵運動和戰爭支持工作一起實行;(2)在遊擊區,同樣的指示也適用,在“一手拿槍,一手分田”的口號下實行;(3)在土改已經實行的區域,應當對已經開展的工作進行復查,並根據“填平補齊”進行糾偏。應徹底解決土地問題,“連一個人、一畝地都不漏下”。

關於特定的具體問題,地主的房子將分給窮人,而不是像有的地區那樣將其拆毀。關於商業和工業,分區黨委像黨中央的《五四指示》那樣,將資本家在城市的企業和地主所有在鄉下的企業區分開。前者根據黨關於城市工商業的政策對待。而地主在鄉下的企業,被認為是“地主封建經濟”的一部分,因而被分給最窮苦的農民,分配的依據是被用來重新分配土地和浮財的“填平補齊”原則。但是不應當強迫那些不願意持有股份或者不願意參與這些企業合作管理的人。[103]幹部不應對富農發起經濟清算,但是如果群眾要求,可以進行。應該允許舊富農保有他們自己耕作的土地;不得對新富農實行沒收政策。“總體來說”,不得損害富農的工商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