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進的土改:1946—1947年(第4/5頁)

另一方面,中農問題依舊像往常一樣棘手。各種指示所表達的基本路線總結起來可以用另一句口號表示:“中間不動兩頭動”。這意味著將中農的財產放著不動,將地主、舊富農、貧農和農場工人的土地均分。

但矛盾的是,“指示”禁止當地幹部侵犯中農的財產,同時又使得他們很難不這麽做。所以作為一條一般規則,中農的財產將保持不動。假如從他們那裏拿走了什麽,在復查和填平運動中他們將得到某種形式的補償。作為一項旨在安撫中農,得到他們支持的新舉措,潘復生建議將在鬥爭中沒收來的糧食、現金和其他浮財分給他們,而將土地和別的生產資料平均分給窮人。最後,大村莊被要求試著調整分配,以便勻給小村莊的貧農一些土地——在小村莊裏占多數的是富農和中農,而不是地主。

然而,這個總路線也有例外。中農中的漢奸和惡霸可以被清算。同樣地,如果農民想要這麽做,黨的幹部可以領導平分那些犯有腐敗和欺壓等罪行者的財產,雖然在這種時候,強調的是政治而不是經濟的清算。最重要的,在土地所有權不集中的小村莊,可以從中農那裏取走“一些土地”。必須允許這樣做,因為幹部同樣收到命令,要求他們通過將土地、糧食、農具、牲畜和建築物分配給貧農以“確保消除貧農”。很清楚,基本問題往往不是租佃而是財富不足——或者,換句話說,窮人太多。

1947年7月,中共華東局提出了對“中間不動兩頭平”的口號更字面上的解釋,這就是山東土改指示。[104]這個指示也聲稱農民還是沒有得到足夠的土地,而地主和富農被允許保有相對較多的土地。這一區域的黨的領導對他們管轄權內出現的問題負了全責。華東局追溯錯誤的“富農路線”的源頭,卻發現問題出在1946年9月1日它自己的指示上。華東局批評該指示與黨中央關於土改的基本路線“完全背道而馳”。基本路線的目標不僅僅是實現“耕者有其田”,而是“讓無田或少田的人得到足夠的土地,同時使得自己親自耕作、自給自足的中農的土地不被侵犯”。

1946年9月華東局的指示也許與1947年7月的中央路線不一致,但是它看上去與1946年夏的路線差別不大。據說“九月指示”規定中小地主可擁有的人均土地是中農家庭人均土地的1.5倍;軍人和幹部的地主家庭可以保有的土地是中農人均土地的2倍;清算富農的封建剝削時則使用仲裁的方法。“九月指示”還鼓勵獻田運動和政府購買地主多余的土地等和平的方法。所有這些辦法在1947年7月都被批評為是錯誤的。

但這些方式中的每一種似乎都源自《五四指示》。以下內容《五四指示》中都有:中央贊同地主出售和獻出土地,規定在解決農民和中小地主間的問題使用仲裁和雙方一致同意的方式,並且除非不得已,不要動富農的土地,即使到了非動不可的時候,他們也不應被“太嚴厲”地對待。

不管“富農路線”最早的源頭在哪裏,華東局在7月對其進行了徹底的修改,要求沒收一切形式的地主所有的生產資料,留給地主的土地不得超過任何村莊貧農和雇農擁有土地的平均數。惡霸、反動地主和被群眾仇恨的人,一點東西都不得留下,但是如果村農會同意,允許他們的眷屬保留一定數目的土地。富農多余的土地、牲畜和工具將被沒收。中農的土地和財產“完全不能動”,如果動了他們的土地,將給予必要的補償。如果村裏沒有足夠的公有或沒收的土地對他們進行補償,那麽用其他形式補償中農。

假如在最近的清算鬥爭中,一些佃農已經獲得了比其他人多的土地,應當勸說他們放棄多余的土地或至少將它換成其他財富形式。不應該允許幹部、軍人和戰爭死難者家庭保留多於其他農民的土地。從地主和富農那裏拿走的土地應該首先按家庭成員的人口數分配給貧農和雇農。在沒有采用這些標準的地區,應該糾正分配財產的方式,使得1946年犯下的各式各樣的投降主義和冒險主義的錯誤得以矯正。

最後,該指示將土改中群眾參與的原則制度化了,要求政府和黨組織聽從村農會。在村一級,由農會、農會中的貧農小組和土改工作組共同負責進行土地改革。另外,他們還參與當地黨支部、政治權力機構和民兵隊伍的改革,這對於徹底和正確實行土地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劉少奇在此時是中央委員會土改部的負責人,他顯然贊成對投降主義和冒險主義的警告以及群眾直接參與對幹部的批評。渤海區(山東)黨委書記景曉林引用了劉的警告:“對中農采取了不負責任的態度,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使他們害怕,開始動搖。各地方務必關心中農的態度,注意他們這一方的任何動搖,並務必采取緊密聯合中農的政策。只要中農與貧農保持一致,就不會發生嚴重的冒險主義……”[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