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進的土改:1946—1947年(第5/5頁)

景同志還提到了劉少奇寫給薄一波的一封信(後者是晉冀魯豫邊區的中央局副書記),指示應該允許大眾批評和揭露攫取鬥爭果實的幹部。另外,這封信,與華東局對渤海區乃至山東省全省發出的關於對待地主的指示相比,兩者擁護的路線是一致的。在土改和土改後的調查中,所有地主的土地應該被拿來在貧農和雇農中重新平均分配。只有在地主向農民屈服後,後者才會給予他們以前的主子一點財產,且不超過農民自身擁有的平均數。[106]

《土地法大綱》

這些指示中明確的均分財產的傾向在1947年10月10日頒布的《土地法大綱》中達到頂峰。就像毛澤東所說,新法律重申了《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政策,但是對《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徹底性作了明確的改正”。[107]

《土地法大綱》剝奪了所有地主、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法大綱》同樣取消了土改前農村的一切債約。《土地法大綱》第六條也許是最重要的,清楚地說明了平均分配土地的目標:

除本法第九條乙項所規定者外,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各人所有……

只有漢奸及內戰戰犯不予分配土地,雖然他們的家屬在無罪和願意自己耕種的情況下可以分到土地。地主及地主家庭分到的土地與村中其他農民一樣。除了土地以外的財產,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等等都要沒收,富農的多余財產也要沒收。所有這些物品都要平均分配給農民和其他缺乏這些物品的窮人。地主和富農也分到相等的一份。一切被沒收的物品,連同土地一起,分到誰手中就歸誰所有。[108]

村裏每個人能獲得相同的一份財產——該規定中包含了溫和和激進因素。說到前者,該規定被宣傳為一種保護措施,用來防止“左”傾的錯誤。這些“左”傾的錯誤據說曾經破壞了黨早先在20世紀30年代的土改工作。當時,沒有留給地主生存的物資,而分給富農的是最貧瘠的土地。但是考慮到華北土地的稀少和中農數量的龐大,如果按照規定,村裏的每個人都分得相同數目的土地,那麽中農的財產勢必受到侵犯。黨對中農的處理辦法,不管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包含著矛盾,這已經成為一種特點。它們最終被解決,實際上是要求將中農包括在均分過程中。然而這一解決方法與“中間不動兩頭動”的原則矛盾了。後者出現在1947年10月以前的區黨委指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