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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一點而言,顛覆現有農村“精英”階層是土地革命首要的目標。在任何特定的村莊,政權是否由地主支配不是問題所在。關鍵的因素是土改破壞了當地當權者對政治和經濟的控制基礎,這是創造新秩序的必要一步。新秩序的建立是土改作為“所有其他工作之母”的第二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像一位作家所說,這使得黨的政策能夠深入群眾。參加多種多樣的控訴運動最活躍的農民,有的入伍成為共產黨的新兵,有的進入村裏新的領導班子。分到土地和財產的農民加入了農會和其他村機構。就是這個由農民自己組成的體制結構,共產黨可以依靠它,由它負責組織軍事運輸隊,以及對不願意應征入伍的人施加社會壓力。這就是當自由派評論家提到作為土改的結果,黨在農村紮下根時,想要表達的意思。

一開始,鬥爭運動不考慮階級界限。這是當共產黨想要尋找轉移財富和動員華北農民的新方法時,鬥爭對象眾多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結果。在1945年之前,運動的這一特征在分配鬥爭果實中也很明顯,雖然大體強調將富人的財產給窮人。在1945年之後,階級界限的劃分更清晰了,黨在這一方面更努力了,即:特別要讓貧農和雇農分到財產。這一努力的結果是第一版的《土地法大綱》。《土地法大綱》規定了平分村裏的財產,這顯示了中國共產黨對“耕者有其田”的解釋遠遠超出了消除地主—佃農關系。由於財富之少和中農數目之多,如果要絕對平分財富的話,就必須侵犯新中農和老中農的利益。黨對待中農的一大特征——相互矛盾之處,似乎最終被這樣解決:含蓄地要求在平分土地和財產的過程中,將他們包括進去。

1948年初,當考慮到中農利益而拋棄了絕對的平均主義政策後,有一點開始變得很明顯,那就是:中農問題依舊沒有得到解決。試圖將貧農作為一個階級消滅,在1947年很明顯是一個太過超前的目標。但是在群眾運動的背景下,它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不能完全地拋棄掉——雖然這樣有疏遠中農的危險。因此對中農態度的搖擺不定繼續著,甚至在制定黨的內戰土地政策最終決策時也不能免。最嚴肅的工作——安撫中農,只有在土改已經完全實行的地區,才會付諸實施。


[1]馬若蒙:《中國的農民經濟:河北和山東的農業發展(1890—1949年)》第13—24頁。他在對這兩種看法進行了總結。如果讀者想了解20世紀30年代中國自由作家和左翼作家關於土地問題的看法,可參閱《農業中國:選自中國作家的原始資料》。

[2]上海《經濟周報》,第3卷第16期,1946年10月17日。

[3]《美國的對外關系》,1946年,遠東中國卷,第1284—1286頁。

[4]參見此處。

[5]延安新華社,1946年9月14日(供參考)。

[6]毛澤東與埃德加·斯諾的談話,見:《與毛澤東的對話》,《生活周刊》,1971年4月30日,第47頁。

[7]許多學者已經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了國家農業調查局的統計。例如費維愷(Albert Feuervwerker):《1912—1949年的中國經濟》,第34頁;德懷特·帕金斯(Dwight Perkins):《中國的農業發展(1368—1968年)》,第91頁;沈祖海(T. H. Shen):《中國的農業資源》,第96頁。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北京,1957年,第三卷,第728—730頁。

[8]取自章有義編輯的《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728—730頁。該調查覆蓋了22個省的1120個縣,但不包括東北。

[9]見馬若蒙的《中國的農民經濟》,附錄A,表A—6,第303頁。

[10]同上。

[11]甘博發現:在河北的定縣,有超過92%的農民家庭擁有土地;30%的農民租種土地,只有4.8%的農民是完全的佃農。見:《定縣:華北的一個農村社會》,第209—211頁。

[12]取自發布於1933年的兩個文件的官方修訂版本:《怎樣分析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1947年12月,這兩個文件作為“參考文件”被重新發給了各地黨委,然後於1948年5月24日被中共中央作為“正式文件”發給各地黨委。見:香港《群眾》,1948年6月17日,第2—9頁。1933年的原始文件翻譯可參見蕭作梁教授的《中國的土地革命(1930—1934年):文件研究》。

[13]取自山東膠東地區的一份文件《關於清查階級出身問題》。

[14]共產黨用山東省政府取代了戰時山東省管理局,省政府包括抗戰期間創立的5個分區。這5個分區分別是:膠東分區、渤海分區、魯中分區、魯南分區、濱海分區。

[15]黎玉的《群眾路線與山東群眾運動》(以下簡稱為黎玉報告),有關租賃關系的表格,見第86—88頁。一個明顯的問題是,這份調查顯示261個家庭租出了3.3萬畝土地,而473戶佃農家庭只租種了1.1萬畝土地。報告並沒有解釋這一明顯的矛盾。如果調查結果無誤,可以斷定極大一部分土地被租給了被調查的12個村莊以外的農戶,或租給了調查表中沒有列出的機構或個人。黎玉是在1945年9月的第二次群眾工作代表會議上提出這份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