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戰爭的經驗(第2/13頁)

1.堅決擁護群眾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等鬥爭中,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2.吸收中農參加運動,並使其獲得利益,不可侵犯中農土地,凡中農土地被侵犯者,應設法退還或賠償。

3.一般不變動富農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的土地改革時期,由於廣大群眾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時,亦不要打擊得太重。應使富農和地主有所區別。如果打擊富農太重,即將影響中農發生動搖,並將影響解放區的生產。

4.凡我之政權不鞏固,容易受到摧殘的邊沿地區,一般不要發動群眾起來要求土地,就是減租減息亦應謹慎辦理,不能和中心區一樣,以免造成紅白對立及受到危害。但在情況許可地區,又當別論。

5.如果我們不能遵守上述各項原則給運動以正確的指導,就會使農村群眾發生分裂,就會使貧農、雇農和我們黨陷於孤立,就會增強豪紳、地主和城市反動派極大的力量。因此,各地必須召開幹部會議,討論中央指示,向一切黨的幹部印發並解釋中央指示,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實施中央指示的計劃,調動大批幹部,加以短期訓練,派到新區去進行這一工作。同時向黨外人士作必要與適當的解釋,指出這是90%以上人民群眾(農村中雇農、貧農、中農、手工業者及其他貧民)的正當要求,同時合乎孫中山的主張與政協的決議。

6.對於中小地主的生活應給以相當照顧,對待中小地主的態度應與對待大地主豪紳惡霸的態度有所區別,應多采取調解仲裁方式解決他們與農民的糾紛。

7.集中注意力向漢奸、豪紳、惡霸作堅決的鬥爭。沒收他們的土地,但仍應給他們留下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

8.除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的工廠、商店應當沒收外,凡富農及地主所設的商店、工廠,不要侵犯,應予以保全,以免影響工商業的發展。不可將農村中解決土地問題、反對封建階級的方法,同樣用來反對工商業資產階級,我們對待封建地主階級與對待工商業資產階級是有原則區別的。有些地方將農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辦法,錯誤地運用到城市中來清算工商業主,應立即停止。

9.罪大惡極的漢奸分子及人民公敵,當地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將其處死,應贊成群眾要求,經過法庭審判,正式判處死刑。除此以外,一般的應施行寬大政策,不要殺人或死人,也不要多捉人,以免引起群眾恐慌,給反動派以進攻的借口。

10.對一切可以教育的知識分子、開明紳士、城市中的自由資產階級分子、贊成我們的民主綱領的其他黨外人士、逃亡地主及其他人等采取寬容和解的態度。

11.即使一些地主和逃亡分子回家的目的在於擾亂解放區,亦以讓其回家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更為有利。如此,可以減少城市中反對群眾的力量。

12.解決土地問題的方式,群眾已創造了多種多樣。例如:

(甲)沒收分配大漢奸的土地。

(乙)減租之後,地主自願出售土地,佃農可以優先權買得此類土地。

(丙)由於在減租後保障了農民的佃權,地主可仍自願給農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負擔及其他無理剝削中,地主出賣土地給農民來清償負欠。農民用以上各種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數取得地主書寫的土地契約,這樣就基本上解決了農村土地問題,而和30年代內戰時期在解決土地問題時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種種方式來解決土地問題,使農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據不同對象,分別采用。

13.在運動中所獲得的果實,必須公平合理地分配給貧苦的烈士遺屬、抗日戰士、抗日幹部及其家屬和無地及少地的農民,在農民已經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後,應鞏固其所有權,發揚其生產熱忱,以便提高解放區生產。在運動中及土地問題解決後,應注意鞏固與發展農會和民兵,發展黨的組織,培養提拔幹部,改造區鄉政權,並教育群眾為保衛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權而鬥爭。

14.1942年中央確定土地政策,幾年來正確地發動了廣大群眾運動,支援了抗日戰爭。減租政策還沒有完全廢止。但由於清算減租運動的發展和深入,實際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廣大群眾的要求發生重要的改變,雖然不是全部改變。

15.黨內對於土地問題所發生的右的與“左”的偏向,各地應根據本指示,以充分的熱情與善意進行教育,加以糾正。

土地改革的背景和經驗

《五四指示》之所以與共產黨之前的土地政策沒有根本的區別,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指示》是由抗戰時期的減租政策發展而來的。減租政策迫使許多地主不得不出售土地或“主動”上繳土地。而一旦地主違反減租政策,他們將遭到“清算”。其次,從一開始,這種出售、上繳,以及被“清算”就是和減租政策緊密相關的。不僅如此,除減租政策之外,共產黨還采用了其他許多方法將財產從“有產者”轉移到“無產者”手中。事實上,減租政策和1946年公布的土地改革政策僅僅有程度上的區別,而沒有本質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