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戰爭的經驗(第4/13頁)

隨著農村鬥爭的加劇,地主采取了新的反抗形式。他們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佃農和貧農,使用各種手段收買和分化貧雇農。與此同時,為了對抗農民,地主開始勾結日本人,他們常常襲擊、抓捕農民幹部。

彭真指出,這種鬥爭是地主和農民關系發展的必經階段。如果“過激行為”能得到糾正,土地改革的深入推進——即使稍微有些超前——將有助於地主理解這一政策,並不再反對它。延安的黨中央在盧溝橋事變的第三個周年紀念日發布了一條指令,要求各地立刻糾正此前的錯誤做法。一個月之後,共產黨又頒布了一條邊區指令。事實上,共產黨在1942年1月對統一戰線土地政策的總結是對1940年指令中原則的再次強調。這些原則包括:地主和債權人應減租減息,農民和借債人應交租交息,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簽訂和終止合同的權力。[42]

事實上,彭真描述了一項在邊區尚未廣泛執行的政策。截至1943年10月,“徹底”實行減租政策的只有下面一些地區:北嶽中心地區的幾個縣、冀中第七和第九分區的大部分地區、第六和第八分區的一小部分地區。北嶽和河北中部的其他地方僅僅“基本”執行減租政策。在北平北邊的平北地區,減租政策仍然處於第一階段。而在此前的一年裏,北嶽和河北東部根據地的1000多個村莊甚至沒有推行減租政策。還有一些實行減租政策的地區在戰爭的進程中被敵人占領,這一政策也隨之被廢除了。

然而,在晉察冀邊區,“徹底”實行減租政策的標準比官方的減租標準“豐富”得多。“徹底”實行減租政策意味著削減25%的地租、廢除所有的經濟剝削、充分動員群眾、鞏固群眾的既得利益、依靠“基本群眾”獲得政治權力、發展當地民兵武裝。“基本”執行減租政策同樣意味著削減25%的地租和消除經濟剝削,但這兩個目標都沒有完全實現。在某些村子以及對某些農民而言,地租只是名義上減少了,農民仍然會偷偷把減少的那部分地租交給地主。如果農民沒有被充分發動,他們很容易失去得到的利益。

我們可以在1943年10月中旬邊區的一份指令中看到對上述問題的詳細闡述。[43]中國共產黨中央10月1日發布的一份指令中對抗日戰爭的“十大綱領”進行了最後總結,10月中旬的指令與10月1日的指令基本是一致的。減租減息只是這“十大綱領”中的一項,10月中旬的指令特別要求在秋收之後執行“雙減政策”。[44]

黨中央發出指令後,邊區政府要求各地幹部立刻、徹底、廣泛地實施減租政策。此外,各地區的指令還列出了在剛解放或從敵人手中奪回的地區執行或重新執行減租政策的三項必要條件。這三項條件是:(1)清除偽政權以及改造村一級的政治結構;(2)抗日武裝力量必須具備在根據地周圍開展軍事活動的能力;(3)建立或恢復村一級的黨組織、農民協會,以及其他群眾組織。指令要求在所有具備條件的地區執行減租政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應盡快創造條件。在敵我鬥爭仍然激烈的地區,所有的工作應服從對敵鬥爭的需要,主要的任務是保持統一戰線。

邊區1943年10月的指令頒布之後,各地的減租運動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其中不乏過激行為。這些行為在1944年引起彭真對“左傾主義”的擔心。彭在1944年11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當一個地區基本得到鞏固、農民被充分發動並且敢於反抗地主之後,往往容易出現“過左”傾向。然而,過激行為本身是危險的,可能對根據地的長遠生存造成威脅。對於那些鼓勵農民采取過激行動的地方幹部,彭總結了他們的六種傾向:

1.許多幹部對地主是否會反對日本人抱有嚴重懷疑。

2.許多幹部不能區別對待不同的地主。一旦發生了反共產黨的活動或者某些地主產生了動搖,他們就覺得所有的地主都是叛徒,主張將他們全部消滅。

3.許多幹部認為統一戰線關於土地政策中的一些溫和規定是錯誤的,他們執意侵犯這些規定所保障的地主權利。他們鼓勵農民違反土地租賃協議和借貸合同,拒交地租,取消欠債,收回因無法償還借貸而失去的土地。在地主和農民就永久土地租賃權和支付地租和利息的匯率(地租和利息仍是戰前的水平,但現在必須以戰時通脹的邊區貨幣支付)發生糾紛時,幹部總是站在農民一邊。

4.一些地方黨組織幹脆拒絕接受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繼續執行以前的沒收地主土地將它們分配給農民的土地政策。

5.許多幹部有一種同等對待地主和富農的傾向。在執行土地政策的過程中給予兩者同等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