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戰爭的經驗(第3/13頁)

劉少奇在抗日戰爭期間對黨的土地政策具體方針的闡述也反映了這種相似性。劉少奇在1937年所做的報告與《五四指示》在精神上是如此一致,以至於晉察冀邊區在1946年重印了這份報告,將它和《五四指示》一起發給所有黨員。考慮到保持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必要性,劉贊同停止采用暴力沒收地主財產的決定。但他寫到,不應因此而放棄將財產從地主轉移到農民手中的努力。他建議頒布一些特別的法律和條令實現這一目標。這麽做能使農民更積極地抗日。地主可能不喜歡這種做法,但為了國家利益,他們也會願意做出犧牲的。

劉少奇提出了10條建議。除了減租減息,這些建議還包括:(1)沒收漢奸的土地,將它們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2)將逃亡地主的土地分給農民耕種,並免收地租;(3)將地方公共土地分給農民;(4)保證佃農獲得他們耕種土地的永久租賃權;(5)懲治各地剝削農民的流氓和惡霸,由農民直接選舉村一級行政機構,組織自己的自衛武裝;(6)廢除不合理的利率。[37]

正如下面將提到的,這六項建議中的大部分在1945年之前都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落實了。但在抗戰時期,沒有一項建議被正式寫進人們最熟悉的有關農民土地政策的聲明《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中去,這一聲明是在1942年由中央政治局通過的。[38]在1941—1942年日本人的“掃蕩”中,共產黨的根據地遭受了重大損失。相比於劉少奇的建議,《決定》的內容更加溫和,這反映了共產黨當時的困難局面,及其領導層希望盡量減少階級摩擦的意願。《決定》甚至沒有提到逐步將地主的土地移交給農民的意圖。為了避免信貸收縮,1937年以後貸款的利率可根據當地條件自由確定。《決定》也沒有提及懲罰剝削農民的當地惡霸。

盡管相對而言較為溫和,《決定》似乎更強調“過於寬大”的右傾錯誤,而不是“左”傾的過激行為。《決定》指出,自1937年黨的減租減息政策頒布以來,“許多根據地”尚未“廣泛、認真或徹底地”推行這一政策。在一些根據地,這一政策只是一個宣傳口號。當地政府頒布了法令,卻不去執行它們,因此減租僅僅是名義上進行了。“左”傾錯誤只是在“某些地區發生”。

然而,兩年之後,毛澤東談到,在1941年至1942年期間,黨內出現了“一種極左的傾向”。毛說到,由於日本人對根據地的瘋狂“掃蕩”,以及國民黨對統一戰線的破壞,一些同志做出了過激的反應。“因而過分地打擊地主”。[39]

晉察冀邊區[40]

毛澤東所列舉的或許並不是發生“過火行為”的唯一原因。實際上,在1941年之前,“過火行為”就已經存在了,雖然可能直到1941年,共產黨才意識到這一問題。例如,1941年2月,為了鞏固統一戰線,晉察冀邊區的一名共產黨官員劉瀾濤告誡當地幹部,目前還不是徹底解決土地問題的時候。他要求他們:尊重地主的土地和財產所有權;暫時停止追還過去30年中農民由於拖欠借款而失去的土地;不要沒收逃亡地主的土地。這名官員就寺廟和墳地的問題提出警告。他指出,一些地方對寺廟的控訴運動是錯誤的,強行破壞墓地和砍伐墓地周圍的樹木也引起了群眾極大的不滿。[41]

依據抗日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所有這些做法都屬於過激行為。在晉察冀邊區,這樣的行為顯然在1941年2月之前就存在了。但劉同志也指出,許多地區的地主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減租政策,甚至對要求減租的佃農進行報復。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劉宣稱,農民應該進行反擊並“合理合法地開展鬥爭”。

彭真1944年關於邊區黨委的工作報告讓更多的人注意到了這些問題。和所有人一樣,彭認為抗日戰爭既是一場民族戰爭,也是一場農民戰爭。在他看來,共產黨必須改善農民的政治、文化,特別是物質生活,只有這樣,農民才有參加抗戰的動力和願望。與此同時,農民生活狀況的任何改善都會遭到地主的反對。毫無疑問,改革將引發激烈的沖突。緩解這一矛盾十分必要,因為抗日戰爭需要地主和農民的合作。

彭真回顧了邊區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歷史。當共產黨剛開始實施減租減息時,地主是反對這一政策的。這一時期,幹部大多有“左”的傾向,“基本群眾”的情況似乎剛好相反。第二個階段從1937年7月日本入侵華北開始,歷時兩年左右。在這一階段,共產黨在農村的力量得到了迅速增長,並相應地加大了對反動派的鬥爭力度。農民被動員起來,聲勢浩大地反對那些“壞”地主。在一些地區,農民拒絕交納地租和利息。許多地方濫用了土地征收政策,農民直接取消債務,沒收地主土地,而且沒有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