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戰爭的經驗(第6/13頁)

黃敬說,農民之所以不敢起來鬥爭,是因為幹部害怕傷害地主,擔心農民做得過頭。一些地方黨委並沒有動員農民與地主鬥爭,只是簡單地宣布減租,隨後就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生產上面。而黃認為,只有在農民的生活狀況得到切實改善之後,才能把生產作為主要的工作任務。一般而言,地主壟斷了農村的剩余物資,這樣的改善必然會損害他們的利益。在此過程中,地主一定會堅決反抗,並試圖奪回農民通過黨的土地政策獲得的利益。為了確保農民得到利益,必須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和生活水平。必須將他們發動起來,與地主進行堅決的鬥爭。黃指出,我們必須改變態度,不要害怕群眾犯錯誤,也不要限制他們的行動。[54]

事實上,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運動主要是為了削弱地主和富農在農村政治和經濟上的優勢地位,減租減息只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例如,第十二分區的幹部發現,清查未注冊的“黑地”、反腐敗和反惡霸能更有效地實現這一目的。[55]

似乎很難對惡霸做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惡霸是擁有一定權力並常常依仗這種權力欺壓他人的本地人。在中國農村,這種權力最直接的來源是較為明顯的政治和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因此,惡霸可能是單純的地主,也可能是幫會成員,還可能是與地主和其他有錢人關系密切的官員。惡霸因為自己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優勢而無視法律和社會習俗。他或許會毫無必要地使用暴力手段實現自己的目的。惡霸的劣行可能因地而異,一般包括謀殺、毆打、強奸、敲詐勒索、非法奪取他人財產等。任何階層都可能成為惡霸的受害者。所有人都痛恨他們的惡行。

實際上,打擊這些惡霸,特別是“惡霸地主”,成了激發農民對整個地主階級仇恨的一種手段。在沒有地主的村莊,幹部往往將清算惡霸運動作為切入點,獲取農民的支持。因此,邊區政府告誡第十二分區黨委,不能強行要求群眾支持減租政策,群眾工作應采取靈活的方式。幹部們應調查當地情況,並首先滿足農民最迫切的要求。

然而,當群眾被發動起來後,在反腐敗、反惡霸、清查“黑地”的過程中,中農發揮了重要作用,並迅速取得了主導地位。共產黨警告自己的幹部,在土地革命的這一階段,不要忽視貧雇農的經濟利益,要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增強他們的政治覺悟,在他們中間培養領導者。一旦“民主鬥爭”結束,幹部應該立刻轉向“提高民生的鬥爭”,即減租和增加工資。只有通過這些措施,才能充分發動和有效地組織“基本群眾”,使他們在村裏確立領導地位,並鞏固自己的優勢力量。

此外,當地幹部普遍采取了“清算”的鬥爭方式。從1943年至土地改革結束,清算方式,或者說清算過去的剝削,成為共產黨土地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需要清算的地主對農民的“欠債”包括:地主和其他有錢人從農民手中奪走的抵押土地、農民的勞役、地主有意逃避減租,等等。根據農民的要求和指控,這些過去的剝削將被確定並折換成現金、糧食或其他財產。當被指控者無法支付欠債時——經常會發生這種情況,為了清償債務,他不得不出售自己的一部分土地。賣地的收入將交給被剝削(提出控訴)的一方。隨著鬥爭的發展,對這些財產——通常被稱作鬥爭成果——的分配越來越直接、公平、合理。

尤其在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名義上仍然有效時,“清算”方法十分重要,因為它使共產黨不必直接沒收地主土地——沒收土地是與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相違背的。更重要的是,在“清算”的過程中,農民必須公開說出自己的要求,這讓農民直接參與到鬥爭中間,並通過展示各種形式的剝削,讓他們回憶起過去遭受的所有不公。1945年前後,晉冀魯豫邊區和其他地區的“清算”鬥爭幾乎包括了農民所有的訴求和不滿。最後,清算舊賬還是將財富從相對富有的人手中轉移到相對貧窮的人手中的有效手段。後者不需要等到下一個收獲季節或下一次貸款就能得到實際的利益。它們也不一定是佃農或債務人。清算舊賬不是對未來收益的許諾,它能給予窮人實實在在的現實利益。

第十二分區的黨員幹部被告知,在反腐敗和反惡霸的過程中,要清算和解決“舊賬”,以平息群眾的怨氣。在清查“黑地”,減租和增加工資的過程中,並不會清算“舊賬”。在一些縣,只清查抗日政府成立之後的“舊賬”。此外,對“黑地”所有者的罰款一般為隱瞞土地稅款的1—5倍。

第十二分區的中心地區此前幾乎沒有減息工作的經驗。在所有地主中,只有惡霸地主要歸還抗戰之前多收的那一部分利息。其他情況下,清查的只是抗戰之後的高利貸。村委會會根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階級成分和家庭狀況采取不同的方式清算“舊賬”。[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