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戰爭的經驗(第7/13頁)

實際上,至少在1943年初,一些地區就開始利用清查“黑地”挑動農民對地主的不滿了。1943年2月,分區黨委下令,不論貧富,所有人都要主動上報並搜查未登記的土地。一般而言,貧農和中農即使拒絕上報他們的未登記財產,也不會遭到懲罰。但他們必須依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補繳全部或部分隱瞞的土地的稅款。富農、中農和小地主必須補繳全部隱瞞的土地稅款。

拒絕上報土地狀況的大地主不僅要補繳全部土地稅款,還要支付罰款。

邊區政府特別鼓勵在農民尚不具有明確階級意識的村莊使用最後一種辦法。在農民具備較強階級意識的村莊,群眾一般會主動上報土地狀況,應該少罰款,盡量減少階級矛盾。在農民未被發動起來的地區,應孤立最反動的地主,動員農民調查反動地主的土地,確保農民獲得切實利益。“罰金的高低和隱瞞土地稅款是否全額補繳應由群眾運動的發展階段和村裏的具體階級政策決定。”[57]

過激行為和中農 晉冀魯豫邊區的“左”傾錯誤與彭真描述的晉察冀邊區的“左”傾行為極為相似。這些錯誤發生的時間是減租運動熱烈開展的1944年,地點在減租政策執行得最徹底的地區。在(河南)滑縣和(山東)範縣,可以明顯看到這樣一些傾向:(1)一些幹部盲目地信任群眾,以至於放棄了領導權,拒絕執行黨的政策和政府的指令。(2)在一些沒有地主的村子,中農成為打擊對象。這種錯誤在範縣“最為嚴重和最危險”,是對“黨的階級政策的嚴重違反”。在這樣的村子裏,由於中農被鬥爭以及在經濟上遭到打擊,他們變得十分恐懼和缺乏安全感,對生產采取完全消極的態度。他們甚至希望國民黨軍隊回到農村。不僅如此,對中農的打擊還挫傷了貧農改善生活條件的願望。(3)在其他地區,許多幹部未能區別富裕地主和不太富裕的地主、守法地主和惡霸地主、開明紳士和反動分子,甚至不能區別地主和富農。他們不加選擇地打擊所有人。一些好地主不光是經濟上遭到削弱,甚至被奪走所有財產,以至於無法維生。(4)在1944年,解放區和黨在解放區的力量得到了極大地擴大和增強。一些同志開始認為,正式恢復激進土地政策的時機已經成熟了。有必要提醒他們,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黨的土地政策仍是在政治和經濟上削弱地主階級,而不是消滅他們。[58]

但根據隨後的事態發展來看,其中一些錯誤傾向,特別是第三點和第四點的發生並不是毫無理由的。不僅如此,黨的指示對徹底執行和過激實施土地政策的區別十分模糊,似乎是鼓勵產生這樣的結果。在關於中農的問題上,這一點尤其明顯。例如,1944年底的一份地區黨委的指令,鼓勵幹部采取積極行動,而這將不可避免地削弱中農。這份指示還暗示,減租政策可以有新的目標。

該指令認為,在沒有地主或富農的地方,中農控制著整個村子。中農是現階段民主革命的基本力量。但他們也有自己的“弱點”。在反對地主的鬥爭中,他們沒有貧雇農那樣堅決。在中農控制的村莊裏,常常會有惡霸和腐敗的官員,這些人通常本身就是中農。應該用政治鬥爭的方式處理中農的“封建剝削”。事實上,如果大部分農民的確痛恨這些人並且要求鬥爭他們,當地幹部不應給群眾“潑冷水”,或因為擔心疏遠中農而禁止群眾采取行動。應該避免對中農進行經濟鬥爭,或在經濟上削弱他們,但可以要求他們為過去的政治剝削做出適當的經濟補償。

實際上,中農僅靠微薄的盈余維生,這一指令的潛在矛盾是十分明顯的。而且,由於強調中農本身的“弱點”,以及讓貧農獲得實際的利益,濫用或違反最後一條規定的情況十分常見。該指令指出,在沒有地主的村子,幹部最初關注的是農業生產。當他們發現貧農沒有任何生產資料後,就將目光轉向了擁有生產資料的中農。[59]

由於指令中想要達到的目標相互沖突,很難指望問題能夠自動解決。1945年5月,黨的另一份通訊指出:“最近……對中農的懲罰已經引起了他們的恐慌,並造成了社會秩序的不穩定。現在最嚴重的問題是,中農的恐懼甚至‘傳染’到貧雇農身上,發展生產和鞏固我們的工作變得尤為困難。”[60]

山東根據地

1937年底,日本人入侵山東之後,共產黨立刻在當地展開了遊擊戰爭。早在1939年,鄉一級的行政和政治機構就在由共產黨以及當地盟友控制的幾個相對穩固的地區組建起來。不久,在這些雖然孤立,但不斷擴大的根據地周圍建立了縣、幾個縣以及區一級的機構。共產黨逐漸掌握了山東省抗日運動的主導權,並創立了上面提到的5個軍事行政區。[61]共產黨山東分局召開了多次全省代表工作會議(同時也是山東省的臨時性協商會議和戰時行政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1940年舉行),會議達成了若幹全省範圍的政治協調。然而,在1945年之前,各地方“政治權力組織”一直沒有組成一個統一的省政府,這表明在抗日戰爭的大部分時期,共產黨在山東的軍事和政治基礎並不十分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