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2/11頁)

據冀中區總工會的負責人陳寶玉(音)反映,至少從1945年開始,他管轄的地區也出現了相同的問題。這一年10月,冀中區工人職工代表會議通過了新的勞工保障法,新法令設立了過高的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標準。陳指出,對於工人所有能想到的要求,該法令都試圖滿足,包括雇主向工人提供服裝。1946年3月和9月,晉察冀邊區冀中地區的職工會議同樣重申必須關注工人的利益。據稱,在此期間,工會幹部將全部重心放在改善工人生活水平上,甚至不惜犧牲生產效率和紀律。[60]

陳寶玉還描述了工人運動中這種“錯誤鬥爭模式”引發的後果。在許多地方,非工人階級出身的工會幹部被武斷地撤了職。熟練工人和學徒、工藝大師和普通工人之間的關系,被定義為剝削關系的一種。熟練工人和非體力勞動的工人被視做“工人貴族”,並且不允許他們參加工會。陳指出,問題在於,工人運動的許多領導和一般幹部不懂得城市勞工運動的特殊之處。他們只是將農村階級鬥爭的辦法直接搬到工廠裏。他們在工人階級中劃分成分,制造對立。

在東北,這一問題十分普遍,並造成嚴重後果,以至於共產黨東北局專門發布指令,對此進行批評。該指令指出,許多地方過於重視體力勞動者,而對其他勞動者不加區分地進行打擊。這種做法在工人中間造成了對立,使他們在工作中難於配合,最終影響了生產。[61]

這同一個問題引起的另一種錯誤做法是,將工人的工資與他們的政治表現,而不是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掛鉤。這種做法被批評為是一種庸俗的、片面的“平均主義、群眾觀點”的表現。1948年5月,召開了華中解放區工商業會議,會議指出,這是華中公有企業工資評定制度中最大的一個錯誤。[62]

臨時解決方法:勞工改革實驗 早在1947年10月,哈爾濱市總工會就開始從個別工廠入手,糾正這些問題。[63]新華社2月7日發表的一篇社論(我們在前文中提到過),標志著這一糾正運動推廣到了整個邊區。社論不僅對幹部,也對工人提出了明確批評。社論指出,為了自己的長遠利益,工人應該忍受一定程度的剝削,因為這能幫助企業發展生產,並支持戰爭的需要。工人應該懂得,無論在公有企業還是私人企業,保證生產都是他們的責任,就像農民的責任是給政府上繳大量公糧一樣。作為最先進的階級,工人應該自願為革命做出犧牲,如果有必要,每天工作10小時。在現階段,工人不應提出過高的工資要求,因為這是與“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勞資兩利”的基本路線相沖突的。

1948年春天和夏天,共產黨采取了一系列與上述警告相一致的具體措施。將近夏天結束的時候,絕大部分措施(或執行這些措施時獲得的經驗)被寫進了第六屆全國工人大會的決議中。和其他重要政策一樣,這些措施也是首先在幾個重要企業試點進行的。在決議通過後的第一個月,東北,特別是哈爾濱,是開展實驗的重要中心。勞工改革運動包括:累進計件工資制(基本工資水平相對較低,但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相應調整);延長的工作時間;適度的福利待遇;生產競爭和勞動競賽運動。

計件工資制 毫無疑問,對於共產黨而言,最困難,或許也是最不成功的實驗是試圖采用計件工資制和獎勵工資制。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共產黨在張家口采取了計件工資制和獎勵工資制,同時設立了基本的工資標準。企業根據工人的具體技能和經驗確定不同的基本工資水平。如果工人或工人小組超額完成任務,將按超額完成的件數增發工資或獎金。

依照這種工資支付制度,工人的收入主要取決於他的能力、經驗以及努力。這一制度具有濃厚的蘇聯特色。盡管如此,中國共產黨並不像蘇聯那樣大面積采用計件工資制。[64]但1942年,解放區遭受了嚴重的經濟困難,毛澤東建議推廣這一工資支付制度,認為這種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工人的生產積極性和產量。[65]我們不太清楚這一建議當時產生的效果,但六年以後,出於同樣的理由,東北的許多工廠的確采取了這種工資支付方式。

1948年的許多報道和社論指出,這種工資制度的價值在於,它有效地將工資增長與生產力增長聯系了起來。有了這種制度,工人會主動提高產量,遵守紀律,而無須管理人員強制約束。甚至最“落後”的工人也能明白其中的道理,“多勞多得”。

在日本人和國民黨的壓迫下,工人們養成了馬馬虎虎、敷衍了事的習慣。為克服這種懶散作風,激勵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從雇主那裏偷點廢舊材料,花上半個小時上廁所,對工人來說是司空見慣的。陳伯達指出,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中,過高的增加工資既不能提高工人的政治覺悟,也無助於工人厲行節約和增加產量。無條件地增加工資只會導致無原則的經濟主義,讓工人以為,他們該享有這些特殊權益,而無須付出什麽。另一方面,如果工資被定在很低的水平,對工人來說,他們同樣沒有意願降低成本,提高產量。如果工資完全平均,熟練工人和普通工人拿相同工資,前者將失去生產熱情。在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解決辦法便是以累進計件工資制為基礎的工資政策。[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