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4/11頁)

工人和他們做的工作同樣給分為七級。例如,在剛剛提到的造船廠,經過計算,對於澆鑄車間的一個給定人數的小組,鑄好一只給定重量的鐵錨,標準工作時間總計為480個工時。該小組工人的工資水平被定為三級,即每小時16.70元。如該小組工人能在標準時間之前完成任務,或在工作中提出改進方法,廠裏會給他們增加工資。[72]

群眾路線:工人參與 如同中國共產黨的許多其他政策一樣,我們很難猜測共產黨勞工改革運動及其實施手段的真實意圖。一位作家指出,在任何一個工廠中,制定工資標準絕不僅僅是決定工人及其工作的級別和水平。對工人而言,這一過程本身是“一種群眾運動”,能把他們發動起來,並讓他們形成一種相互批評的精神。[73]毫無疑問,這正是工資改革及其具體實行措施的一個主要目的。

理想狀況下,在落實新的工資制度之前,會進行細致的準備工作。這意味著向工人解釋新工資制度的基本原則,並聽取他們的意見,以確定工人在多大程度上反對這一制度。一般來說,對幹部的要求是,在向工人解釋新工資制度的具體細節之前,消除他們最主要的疑慮。一旦一家工廠確定了工資標準,工會將把它們交給普通工人核議。以往的經驗證明,如果在大型群眾大會上討論這一問題,必定無法得出統一結論。因此,工人應分成小組談論,這能讓他們自由地提出批評和建議。

對於自己有何等技能和經驗,又該被劃為哪個級別和水平,工人們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然後,對每個工人的自我評價,小組成員將進行合議,決定是否通過。在評議過程中,小組長首先挑選的,往往是表現中等的工人。這樣,其他人是更好或更糟,就會一目了然,錯誤也會減到最小。小組評估的結果將移交給工會復核。由最高層級的工資評估委員會給出最後意見。事實上,這一程序能有效消除工人的疑慮,並最大限度地調動工人的主體性。[74]

福利和紀律 政府承認,工人,特別是普通體力勞動者的工資偏低,達不到政府之前提出的目標,即保證兩個人的基本生活。1948年春天,物價持續上漲。政府不得不制訂糧食配給計劃,向工廠提供糧食,工人可以以大大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分配給廠裏的糧食。以上面提到的機器制造工廠為例,體力工人每月可購買16公斤限價糧,非體力工人為12公斤。除了這一基本配額之外,每個工人還能為沒有工作的親屬購買9公斤限價糧,主要是超過50歲的父母和不滿16歲的孩子。

但顯然,工人並不情願實得工資被大幅削減。以一家大豆加工廠為例,工會幹部不得不通過小組討論給工人施加壓力,警告他們,一旦工廠倒閉,他們將立刻失業。最終,工人不僅同意降低工資——減少的部分由政府提供便宜的食物和燃料補償,放棄年終獎,還答應改善工作習慣。為了確保這一協議的實行,工人們自己組建了生產監督委員會。此外,工人還成立了許多小組,開展勞動競賽和保持勞動紀律。到1948年夏天,和上一年秋天相比,該企業的生產成本大幅下降,產量卻增長了30%。因此,企業主進行了必要的維修,新增了機器設備,並且多招了50名工人。在這家工廠,只是當所有這些變化都完成之後,才引入計件工資制和獎勵制度。[75]

同樣的辦法被用來解決吉林8家小型私營鋼鐵企業出現的問題。這些小企業主要制造鋤頭、鐮刀、斧頭等農具。在這個例子中,這些企業所在的地方政府首先向勞資雙方解釋了政府的商業和勞工政策,然後分別與雙方進行談判,進行調解。工人最終同意,過高的工資要求是不合理的。管理方代表則表示,工人應得到略高於公有企業的薪酬,因為公有企業的工人能享受包括工廠宿舍在內的許多額外福利。因此,最終的協議結果是,工人的工資應高於公有鋼鐵企業工人的水平,但高出的部分不得超過公有鋼鐵企業工資的10%。每月的額定工作時間被定為25天,而不是通常的26天。協議的其他內容包括:工人的工資應以發薪日當天的糧食價格計算;超額完成任務的獎勵制度;在生產淡季解雇工人以及旺季增加工資的協定。[76]

哈爾濱一家有軌電車制造企業則面臨著另外的問題。在這家工廠裏,有經驗和沒有經驗的工人幾乎拿相同的工資。一些學徒的收入甚至超過了熟練技工。在5月的工人代表大會之後,該廠立刻組織工人進行小組討論,評估工廠的情況,研究改革是否可行。工人們直接表示,他們反對改革。經過長時間的討論、評估和研究,大多數工人終於同意,體力工人和熟練技術人員拿同樣多的工資是不合理的。學徒和熟練技工的收入也應該有所區別。在確定工資級別時,主要的依據應是工作技能和生產效率,而不是政治觀點。[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