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5/11頁)

但同時,勞工改革也直接導致了另一個問題。一些私營企業主開始利用運動中的反“左”傾政策,不惜犧牲工人的利益,為自己撈取好處。因此,有必要提醒當地幹部,在改革過程中,要同時注意對“左”傾和右傾兩個方面的錯誤做法進行鬥爭。對於前者,要求幹部們“勸說、引導,或者命令”資本家和企業家尊重解放區的法律和政策。在哈爾濱,對私營的興源被服廠,共產黨就采取了這樣的措施。

興源被服廠一開始只是一家自給自足的小工廠,後來逐漸發展為哈爾濱最大的服裝生產商之一。幾乎所有工人都參加了勞動競賽,不僅如此,政府還向企業提供資助和低價公糧。利潤增加了,但企業主不僅沒有與工人分享增加的收益,反而降低了夥食標準。就此,工人們多次提出抗議。對於工人的要求,廠主只是口頭應諾,卻從未真正兌現。一些工人放棄了努力。但在工會的領導下,剩下的工人組織起來,開始拆除工廠的設備,包括一些廢棄設備。工人的目的是自己進行生產。到了這時,企業主不得不做出讓步,同意作價365萬元,把工廠賣給全體工人。最終,工人從政府那兒貸款250萬元,自己集資一部分,買下了工廠。[78]

全國第六次勞動大會

在全國第六次勞動大會上,過去幾個月的勞工改革經驗得到了總結和規範,並被寫進了大會決議,以便在整個解放區進行推廣。會議在哈爾濱舉行,從1948年8月1日開到當月22日,共有來自解放區和國統區的504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最初,只打算在春季和夏季召開“邊區全體職工代表大會”,由各地基層職工代表在當地進行規模較小的會議。但在召開之前,會議的名字突然給更改了,會議的任務也大大擴展了。這麽做是為了繼承中國工人運動的傳統,擴大工人運動的影響——在20世紀20年代,前五次工人大會召開時,中國的工人運動曾達到高潮。[79]

大會不僅通過了一系列決議,明確了國統區和解放區工人運動的不同任務,還宣布重建中華全國總工會。1922年,在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下,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一次成立。1948年,中華全國第六次勞動大會為全國總工會制定了一整套新的章程,並選出了工會新執行委員會的委員。[80]

就針對解放區的決議而言,它的對象既包括管理人員,也包括工人。關於前者的政策,我們將在下一節討論。對於工人,大會采取的政策與1948年2月黨關於土地改革的決定十分相似。工人政策似乎是“左”傾主義和試圖克服這一傾向的折中和妥協的結果。大會承認,決議中的許多辦法是臨時性質的,許多具體問題仍然無法解決。但大會的召開,的確標志著共產黨領導的工人運動,發展到了新的高度。大會對1945年至1947年工人運動的早期經驗以及“過分自信導致的錯誤”,進行了充分評估。新的工人政策更加注重生產,它的主要目的是盡快贏得全面和最後的軍事勝利。

決議[81] 貫穿大會所有決議的,是這樣一個核心主題:為了戰爭和革命的最終勝利,無論是資方還是工人,都應做出必要的犧牲。在工作時間上,決議主張工人每天工作8到10小時,特殊情況下,甚至可以延長到12個小時。全國總工會在9月發布了一份補充文件,對決議進行了進一步解釋,“這些特殊情況”包括無法立刻將工作時間減少到10小時的小企業以及必須24小時連續生產、但無法立即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委員會承認,不同企業存在不同的具體情況,因此無法制定統一的規程。委員會還指出,解放區的休息日過多,應將每年的工作日調到300天或以上。[82]

關於工資,大會決議規定,一名工人的工資應該足夠維持兩個人的基本生活。絕對的最低工資必須滿足一個人在食、衣、住以及生活必需品方面的基本要求。工資的計算方式最好能夠激發工人的勞動熱情,理想的工資制度是以計件和時間標準為基礎的分級工資制。

然而,更多采用的仍然是分級工資制,而不是計件工資制,這反映出實施計件工資制是有難度的。早先,計件工資制被看作一種最好的工資計算方式,到這時,人們的態度已經發生了變化,大會決議規定,只有在能促進生產的地方,才應該采取計件工資制。在缺乏經驗或生產流程不適於這一制度的地方,則應避免使用。張家口的一位工人領袖曾經批評日本人使用的復雜的工資分級制度在鐵路工人中間制造了矛盾。現在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顯然改變了看法,他們認為這一制度“值得研究”。[83]

在工資的評定上,大會批評了平均主義原則。大會指出,一些錯誤做法必須糾正,包括:給不同的企業設立相同的工資標準;給學徒和有經驗的工人、體力工人和非體力工人發同等的薪水。一些地方根據家庭背景、政治表現、家屬數量這類標準決定工人的工資水平,大會對此也提出了批評。對於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依據他們的能力、教育和以往的經驗確定他們的工資;手藝人和工匠將根據他們的技術能力和經驗確定工資;體力勞動者將根據勞動過程本身以及工人的資歷確定工資。決議要求解放區各個地方政府對同類行業制定一個指導性的工資標準,各個企業將依據這一標準,並結合工人的具體表現,確定他們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