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兩年後(第2/5頁)

她遞給了他一本《女性回廊》。

妻子走後,他原本打算離開書桌,但又想享受屬於自己的時間,於是拿起了擺在一旁的《無罪與不起訴案例研究》。

他點了根煙,心不在焉地讀了起來。

“無罪判決有以下兩種情形:一為被告行為不足以構成犯罪;二為罪證不足,法官遇此情形須判處無罪。”

即使法官與檢察官常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產生爭執,法官的意見還是具有高度參考價值。他繼續往下讀。

“有關後者,刑事訴訟法第一條明確規定,訴訟相關程序皆以查明案件真相,發現實體真實為目的。依此,法官如無法獲得符合案件真相的確切心證,即使被告涉有嫌疑,亦不得判處有罪。假設被告的自白合情合理,更不容忽視並認定有罪。此為刑事訴訟中有疑時則利益歸於被告之一大原則。基於此一原則,經過徹底詳查之後,最後卻意外宣判無罪的案件不在少數。統計顯示,前述無罪案例占整體比例七至八成,判處有罪或無罪時最大的問題由此可見一斑。若無法理解法官如何形成心證以認定犯罪事實,不僅無從明白判處無罪的理由,更難以就偵查方式進行反省檢討。

“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宣判無罪表示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罪行。罪證不足可分為量缺,即因無可供證明的證據或證據失去證明能力而缺乏實證,以及證據齊全卻欠缺證明事實的能力(證據價值),無法使人信服,也就是質劣等兩種狀況……”

桑山對照現在手頭上的案件,讀來格外投入。書中接著舉出一起強盜殺人案,作為無罪判決的案例。

案件發生在福岡縣築紫郡的一個小村落,一戶農家的妻兒五人在深夜慘遭殺害,兇器為斧頭,兇手不明。在進行調查的一周後,一名被害人的友人因涉有重嫌遭警方逮捕。在案發後,附近鄰居目擊到嫌疑犯像在找什麽似的,在被害人屋後來回走動,嫌疑犯還向村民表示,隔天早上前往被害人家中拜訪時,只有小孩前來應門,告訴他沒人在家。孩童在當時應已遇害,此一舉動因而被視為企圖混淆視聽。

警方在嫌疑犯家中搜出嫌疑犯於當晚穿著的雨衣及長筒雨鞋,沾在上頭的血跡成了有力證據。然而,對於血跡是否與被害人血型相符一事,兩位負責鑒定的人員持有不同意見,使得此一關鍵證據不足以證明罪行,最終判決無罪。以上即為書中所舉的真實案例。

因為這起案件發生在福岡縣築紫郡裏的一個村落,桑山驀然想起八年前他曾遊訪同樣位於築紫郡內、太宰府附近的武藏溫泉。他那時在大阪擔任地方檢察院檢察官,而那一天正好是四月八日佛誕日,他前往與菅原道真淵源甚深的天拜山,走訪山腳下的寺廟,山櫻盛開的山門前,有孩童正在列隊遊行。

當時寺廟後山正在為年輕女子遭絞殺一案進行現場勘驗。據調查,被害人為佐賀當地公司職員,兇嫌為自精神病院逃走的患者。“櫻下狂人”聽來頗為風雅,卻可憐了慘遭殺害的年輕女子。他手拿草繩藏身寺廟後山,被害女子於黃昏時分經過,成了瘋人繩下的犧牲者。

他記得,聽完曾於福岡打過照面的副檢察官描述後,他便踏上了回旅館的鄉間小路。

孩童在山腳下遊行,人群爭相前往觀看的景象仍歷歷在目。

那起事件應會判處無罪,不曉得最後結果如何。他怔怔地思考著這個問題。

桑山與妻子聊到佐山道夫這話題的幾天後,兩人因事需同行前往九州。妻子的老家在熊本縣一個叫作玉名的小城鎮,他們這一趟為的是出席她侄子的結婚典禮。

婚禮原本只要妻子出席即可,只是桑山對這個鄉下小鎮情有獨鐘,自駐任福岡檢察院時造訪過後,許久不曾來訪,又喚起思念之情。他請了五天假,這一陣子沒離開過東京,田園景色更加叫人懷念。

玉名市靠近熊本縣西北一帶,鄰近福岡縣境,由博多搭乘快車約需兩個小時。桑山安排在參加婚禮前,留宿博多附近二日市的武藏溫泉,這多少受到了前幾天晚上回想起那場浴佛法會的影響。

原先他們計劃乘坐新幹線至博多,卻因為工作關系,時間緊湊,改搭乘飛機。

他們搭下午三點二十分起飛的日航班機,候機室內人聲鼎沸,他們在出發時間的三十分鐘前便已坐在長椅上等候。

他們在聽到登機廣播,走到登機門前排隊時,妻子湊在桑山耳邊低語:“佐山從那裏來了。”

桑山考慮到立即回頭未免唐突,待隊伍前進,通過登機門後,才裝作若無其事地朝後看了一眼。

他不認得佐山,在人群中分辨不出哪一位男子是佐山,只望見五六位打扮時髦的年輕女子聚集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