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第5/8頁)

[67]黎玉:《報告》,第12、57—59頁。

[68]同上,第12頁。柯魯克夫婦所著《十裏店:中國一個村莊中的革命》,第110—113頁同樣描述了河南武安縣的一次類似的會議。

[69]數據的來源是:黎玉:《報告》,第12、47頁;《萊東縣政府:1946年上半年民政工作總結》,1946年。萊東縣是抗日戰爭時期在魯中地區泰山分區新成立的一個縣城。1946年,這個縣有44838戶,241435人,住在430個村莊裏。這裏呈現的數據來自357個這樣的村莊。但是黎玉自己承認,數據采集非常困難,他的報告中提供的數據僅能代表“大致情況”。莒南縣的數字可能是最準確的,因為這是當時黨的土地政策實行得最徹底的地方。

[70]黎玉:《報告》,第15、60—61、84—85頁。

[71]黎玉:《報告》,第12頁。

[72]黎玉:《報告》,第49頁。

[73]同上,第13—14、31—32頁。

[74]黎玉:《報告》,第33頁。黎沒有引用他用來做參考的中央指示。他在9月做出的陳述與上面引用的1945年11月黨內指示的語氣相似,在這個指示裏,毛寫道:“只要它真是廣大群眾的自覺鬥爭,發生的任何過火行為以後都可以糾正。”

[75]這句引用的話非常有名,說的是革命和請客吃飯間的區別。毛澤東的《湖南報告》的選段當時被廣泛重印,這一段無一例外地都予以了保留。在相同的一段中,毛還寫道:“質言之,每個農村都必須造成一個短時期的恐怖現象,非如此不能鎮壓農村反革命派的活動,決不能打倒神權。矯枉必須過正,不過正不能矯枉。”來自《重要文獻》,第19頁。

[76]黎玉:《報告》,第33頁。

[77]黎玉:《報告》,第33—37頁。

[78]同上,第13—14頁。

[79]《解放日報》(延安黨報)在1945年2月9日至4月4日著重強調了這樣的問題。

[80]參見此處。

[81]關於早先的想法,見蕭作梁的《中國的土地革命》。1947年《土地法大綱》將在下面討論。

[82]力耕:《解放區走向“耕者有其田”》,1946年9月10日,編入力耕編寫的《土地政策》,第18頁。

[83]上海《大公報》,1947年2月13日。

[84]這個過程在柯魯克夫婦的《一個中國村莊的革命》和韓丁的《翻身》中有描述。兩本書提供了親眼所見的,對晉冀魯豫邊區村莊裏土地改革的描述。

[85]《中共中央東北局關於處理日偽土地的指示》,1946年4月17日,見力耕編《土地政策》,第64頁。

[86]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明日中國》,第90—91頁。

[87]該研究標題為《北滿的殖民地問題及其未來發展》,由滿鐵株式會社經濟部的一名員工撰寫。《中共在東北解決土地問題的方針與辦法》引用了這篇文章,編入力耕編《土地政策》,第62—63頁。

[88]力耕:《土地政策》,第63—64頁。

[89]新華社延安電訊,1946年7月23日和26日。

[90]《東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綱領》,載於新華日報社編《東北問題》,第159頁;以及新華社延安電訊,1946年8月20日。

[91]《陜甘寧邊區政府征購地主土地條例草案》,載於力耕編《土地政策》,第57—60頁。

[92]新華社延安電訊,1946年12月24日;新華社北平電訊,1946年12月26日。

[93]史枚:《論現階段的中國土地改革》,載於沈志遠等人編的《中國土地問題與土地改革》,第26頁;見許滌新:《中共土地政策指示的發展》,同上,第19頁。

[94](1)《華東局關於山東土改復查的新指示》,1947年7月7日,《工作通訊》24,第2頁;(2)《貫徹關於“耕者有其田”幾個具體問題的指示》,見《1947年上半年來區黨委關於土改運動的重要文件》,第14頁。

[95]新華社,1946年7月26日;新華社,1946年7月26日。魯風:《鋼鐵的隊伍:蘇北解放區實錄之一》,第255頁。

[96]可參見新華社延安電訊,1946年12月11日;李敦白為法新社寫的新聞報道,1946年12月5日;新華社延安電訊,1946年12月24日。

[97]參見此處。

[98]鄭嶽春,參見此處;魯風:《鋼鐵的隊伍蘇北解放區實錄之一》,第255頁。

[99]柯魯克夫婦:《十裏店:中國一個村莊的革命》,第127頁;韓丁:《翻身》,第209頁。

[100]新華社延安電訊,1946年10月20日。

[101]區黨委:《關於機關部隊生產土地歸農的指示》,見《1947年上半年來區黨委關於土改運動的重要文件》,第1—3頁。

[102]以下討論主要依據三份史料:《潘復生同志的總結發言》,1947年1月17日冀魯豫地區黨委人民運動工作會議;參見此處;《區黨委關於深入土地改革群眾運動的指示》,1947年3月12日。均編入《1947年上半年來區黨委關於土改運動的重要文件》,分別在第4—7、8—16、22—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