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8/11頁)

反“左”傾運動:與私營企業合作 共產黨爭取工商業最有創意的一個做法是,1948年農歷新年,共產黨向天津的許多企業寄發了賀年卡。賀卡上寫道:“我們祝您健康長壽、生意興隆。如果這個新年我們奪取了城市,請不要慌張。我們將迅速恢復城市秩序,並且支持所有工商企業。”[99]一支農民遊擊隊居然敢誇口做出這樣的承諾,這把許多人,特別是外國人,給逗樂了。

這一年春天和夏天的指示和會議決議再次明確並強調了黨的城市政策。這些指示或決議的中心思想與兩份重要的聲明是一致的。這兩份聲明分別摘錄毛澤東1947年12月25日發表的《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以及任弼時1948年1月12日的談話《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毛澤東強調,“過度的勞動條件,過高的所設稅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業者”和其他類型的極左政策不允許像1931—1934年間那樣再度出現,他把“工商業者”定義為“一切獨立的小工商業者和一切小的和中的資本主義成份”。[100]

任弼時對侵犯工商業的批評似乎更加嚴厲。我們在第七章提到過,他認為沒收小的農村商人甚至都是一種自殺性錯誤。和黨內一般的觀點不同,任弼時反對區分對待城市和農村企業、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企業,他還提出,不應沒收地主和富農的企業或生意。雖然他沒有明說,但他暗示,不僅應在農村實行這一禁令,城市也應采用。[101]我們仍不清楚,任弼時的講話發表後,共產黨是否真的開始保護和鼓勵地主在農村開辦的工商企業。但至少在一個邊區,原來的過激政策似乎得到了糾正。[102]但在2月27日的一份黨內指示中,毛澤東重申了城市和農村的區別(更早的指令中已提出過類似的要求):“應當預先防止將農村鬥爭地主富農、消滅封建勢力的辦法錯誤地應用於城市……”[103]毛澤東並沒有明確指出,農村的工商企業是否可以為地主私人所有。

相比之下,共產黨的城市資本主義工商業政策是十分清楚和明確的:城市工商企業將得到保護;工人必須顧全整體經濟生產,暫時放棄眼前的利益。在土地改革運動期間,有些縣曾沒收過守法地主在城裏的工商業企業。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黨的城市工商政策,決不允許再次發生。允許沒收的只是地主在農村的土地。在城鎮裏,允許沒收財產的對象只限於真正的戰爭罪犯、反革命分子、官僚資本家。因此,農民或其他未經授權的人員無權查封工廠和商店,這是市政府的專屬權力。所有被沒收的工商企業都將由政府合作經營,或者由政府出售。政府將盡量保證這些企業繼續正常運營,而不是拆除或破壞它們。[104]

對那些因為“不理解”黨的工商政策,而逃往國民黨控制地區的工商企業主和管理人員,條例也做出了規定。逃亡者的財產將得到保護,政府將任命新的人員經營管理他們的店鋪和工廠,企業將繼續生產、經營。解放區政府大力對外宣傳,他們歡迎所有願意回來的商人和企業家,並許諾全力保護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105]

1948年年中,召開了華北解放區[106]工商業大會,會議解決了許多工商業的具體問題。會議通過的最重要的決議包括以下一些:有關公有和民營企業的相對地位的決議;有關金融政策的決議;有關勞資關系的決議。[107]關於第一個問題,會議強調,國家應控制重工業、軍火、機械制造以及重要產業的生產資料。對於商業企業,大會的態度多少有些模糊。大會只是指出,公有商業企業的任務是滿足戰爭的需要,穩定基本商品的價格,滿足消費者和生產商的需求。不僅如此,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會議還要求成立一個統一的公共采購和供應系統,以確保所有生產商(無論是公家還是私人的)獲得所需的材料和設備。

大會通過了累進的工商業稅制,稅金從企業凈利潤的5%到25%不等。在1946年的張家口,至少在一個短暫的時期,政府幾乎免除了所有工業企業的稅金。新的決議規定,所有贏利的工商企業,無論是公有還是私人的,都將繳納不超過企業25%凈利潤的稅款。只有農村手工業、合作社、某些國營企業、對工業和商業發展至關重要的某些企業、因為戰爭遭受了重大損失的企業,才能享受免稅優惠。一般來說,工業稅比商業稅低。此外,還出台了鼓勵某些重點行業的稅收激勵政策,這也使得一些工業企業從中獲益。

所有人都必須提供一定的軍事勞動服務,但政府允許商人和企業家繳納一筆軍事援助費,替代實際的勞動服務。這些勞動服務包括:在前線擡擔架、幫助軍隊運輸物資,等等。對於國家,人人都必須從經濟和軍事上幫助政府,有關於此的基本原則是在1948年9月,召開了華北解放區經濟會議,會上重申了人們在經濟和軍事上對政府的義務,並確定了相關基本原則。[108]